此外,田英武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,给付丛小昕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。
前一段时间,我采访本案法官时,问及最后判决的依据是什么。法官说:“本案当事人双方于2006年7月3日签订了《婚内财产约定》,虽然涉及财产分配、孩子抚养、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,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,应为有效,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,因田先生在婚姻生活中确与别的女人同居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系过错方,丛女士有权请求田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。具体数额因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,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故应判决按照约定数额给付。”